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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大学生参加郑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2015-12-23 16:49 财大医院

河财政文〔201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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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大学生参加郑州市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在校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减轻患病学生和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我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法〔2008〕11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26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统筹的意见》(豫人社〔2009〕38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日制大学生,其住院费和门诊规定病种医疗保险待遇按郑州市医保有关规定执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医保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医院,具体负责参保登记、保费收缴、信息录入、就医及基金管理等各项经办服务。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郑州市医保办按参保人数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划拨给学校,建立门诊医疗统筹基金。

第五条 门诊医疗统筹基金由学校计财处单独建帐,当年节余部分由学校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六条 门诊医疗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大学生在校内、外门诊医疗费。

校内门诊医疗费:凭医保卡或校园卡(一卡通)到校医院就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按60%的比例报销,个人承担40%,上限500元/年。

校外门诊医疗费:因病情需要转诊的,由校医院接诊医师开具转诊证明,转诊到定点医院就诊,个人先垫付全部费用。学生凭医保卡、转诊手续、病历记录、检查报告单、门诊票据按60%的比例报销,上限500元/年(和校内合并计算),每学期报销一次(以通知时间为准)。

第七条 门诊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可进行适当调整,但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次年可以调整。

第八条 对病情较重、住院费用支出较大、家庭特别困难的参保学生,由个人申请并经学校研究,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章 就医管理

第九条 新参保大学生享受门诊医疗统筹待遇从次年1月1日算起。

第十条 参保大学生就医实行校医院首诊制,即参保大学生就医应当首先在校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确需转诊的,由校医院值班医师办理转诊手续。

第十一条 参保大学生寒暑假回原籍或外出实习期间需门诊治疗,可到当地定点医院医治,并与所在院(系)和校医院联系,回校后及时到校医院补办转诊手续。

第十二条 医保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若发现弄虚作假、欺诈手段骗取门诊医疗统筹基金的,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按照郑州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保大学生就医发生的门诊意外伤害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自杀、自残的;

(三)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斗殴、酗酒、吸毒及其它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四)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郑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及学校负责对门诊医疗统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门诊医疗统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校医院要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卫生工作,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要严以律已,按章办事。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损害参保大学生合法权益或者造成门诊医疗统筹基金流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医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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