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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校区学生就医管理办法
2014-05-06 13:55 财大医院

    校医院作为学校的医疗服务机构,在常见病防治、健康教育、健康检查和疫情防控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保障我校学生的医疗服务、卫生防疫及安定,方便学生就医,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工作时间

●新校区校医院,门诊实行24小时值班(含急诊)。
●需用车辆转运病人,请直接与学校联系。
●学生不参加医保,就医费用自理。
●参加医保学生的就医或外转,按照下列管理办法:
二、就诊基本程序
1、我校参保学生实行校医院首诊制。
2、在校学习期间,可选择在我校医院和附近医院门诊治疗。
3、按规定在校外定点医院就诊所发生门诊医疗费,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报销;住院医疗费由市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报销。
4、寒暑假、实习、休学等期间,可到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毕业班学生在外地实习期间,也可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三、门诊管理
1、门诊就医。
⑴我校参保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定点在校医院门诊就医。学生在校医院看病无需挂号,可直接到相应科室找医生诊治。持医生开具的药方、检查和治疗凭单到收费室按比例缴费,然后依次到药房或相应科室检查治疗。
⑵因病情需要到校医院以外医院门诊治疗的,须校医院医生开具转诊证明,依转诊证明到郑州市定点医院就诊。
⑶大学生医保实行后,校医院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服务热情,及时诊治。
2、门诊报销。
⑴参保学生看病按医保范围检查治疗和用药,在医保范围内报销医疗费。
⑵参保学生每人每年门诊医疗费最高报销限额为300元。
⑶在校学习期间,须定点在我校医院门诊治疗,因病情或超出校医院门诊治疗范围的,可以持校医院医生开具的转诊证明到市其它定点医院就诊,否则门诊费不予报销。
⑷参保学生寒暑假、实习、实践及休学期间的门诊医疗费,按在校医院门诊治疗标准予以报销。
四、转诊管理
1、住院转诊。
⑴参保学生因病情需要转诊住院的,由校医院开具转诊手续,持医保IC卡到郑州市定点医院住院治疗。
⑵参保学生寒暑假、实习、休学等期间因急诊在郑州市以外的异地定点医院住院的,无需开转诊手续,但应电话报郑州市医保中心备案(郑州市医保中心电话:12333 0371-67880245)。
⑶由郑州市定点医院转诊到外地住院,须先审批再转诊住院治疗,危重病人急需转诊的,可先转诊,转诊3日内补办有关手续。转诊手续具体办理方法:由本市三类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类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生填写转诊申请表、转出科科主任签字、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盖章,报市医保中心审批。转往外地医疗机构的治疗周期一般不超过2个月,超出审批期限的,应办理延期手续。
2、跨年度住院问题。
⑴凡跨年度住院的,应在当年12月31日结清当年医疗费用(中途结算)。

⑵次年仍继续住院的,其上年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不再负担起付标准费用;

⑶未超过起付标准的,上年负担的起付标准费用计入次年累计计算。
3、住院医疗费报销。
⑴在郑州市定点医院住院。
①参保学生在郑州市定点医院住院,一、二、三类定点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600元、9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②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合理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一、二、三类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5%、60%、55%,一个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0元。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通过补充医疗保险解决,补充医疗保险最高补偿限额为35000元。这样,参保学生每人每年最多可报销住院医疗费60000元。
③参保学生在郑州市定点医院住院后,凭医保卡在居民医保窗口办理住院手续,按规定预交医疗费用,出院时定点医院按报销标准给予报销,只收取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医保基金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结算。
⑵在郑州市以外的异地医院住院就医。
①经审批由郑州市定点医院转诊到外地住院,7日内办理转院手续的,视为连续住院,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垫付。参保学生出院后,于每季度末月的20日前将有关资料报市医保中心审核。对应当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在办理报销手续次月的18-22日在市医保中心领取报销费用。
②参保学生寒暑假、实习、休学等期间因急诊在郑州市以外的异地定点医院住院的,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到校医院开具异地住院证明,持参保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医疗保险卡复印件、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汇总表、出院证明、住院病历的复印件(病历复印后盖医院章):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等在市医保中心申请报销,报销标准按照本市三类定点医院标准执行。
学校将在寒暑假开学、年末等时间及时与市医保中心联系,争取让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到我校现场办公,具体时间由市医保中心确定。
六、“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的报销
1、“门诊规定病种”是指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透析治疗、异体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2、参保学生如患有门诊规定病种可申请门诊规定病种报销,并持医保IC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60%,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收取参保学生个人负担费用。
3、“门诊规定病种”申请需提供资料:
⑴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三张;
⑵医保卡;
⑶本人选择的一类或二类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填写的“门诊规定病种”申请表一式两份;
⑷诊断证明;
⑸病历(病历首页和出院小结)复印件;
⑹肿瘤患者需提供病理报告单、慢性肾功能不全患者需提供透析治疗单、器官移植患者需提供移植手术记录。
4、“门诊规定病种”中对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透析治疗和异体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门诊费用实行定额管理。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门诊透析治疗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异体器官移植门诊抗排异治疗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术后0~1年为2000元;术后1~3年为1400元;术后3年以上为1000元。
七、医疗费不予报销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4、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的;
5、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6、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本《规定》自2010年8月20日起生效。
                                                   本《规定》校医院持有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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